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3********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823刑初149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周厚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个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102日折抵刑期51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二、被告人尹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尹林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三、被告人向德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四、被告人江克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五、被告人廖小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处罚金已预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六、责令被告人周厚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向德松退赔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江克宾退赔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尹林华退赔违法所得1800元、被告人廖小冬违法所得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详见侦查卷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剑阁县公安局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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