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胥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3433民初104号 |
案号 |
(2021)川3433执恢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胡冰、胥志刚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 000元,此款按月支付,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30 000元,于4月30日前支付70 000元,剩余款项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最低支付5万元,直至2017年12月30 日前还清所有本金。二、被告胡冰、胥志刚于2018年6月30 前支付清原告所有借款利息,包括2017年1月1日前的利息380 000元和2017年1月1日后未还金额按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三、如二被告有一期逾期10天未还款,则视为所有款项全部到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