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胥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3433民初104号
案号
(2021)川3433执恢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胡冰、胥志刚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 000元,此款按月支付,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30 000元,于4月30日前支付70 000元,剩余款项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最低支付5万元,直至2017年12月30 日前还清所有本金。二、被告胡冰、胥志刚于2018年6月30 前支付清原告所有借款利息,包括2017年1月1日前的利息380 000元和2017年1月1日后未还金额按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三、如二被告有一期逾期10天未还款,则视为所有款项全部到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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