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连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2********8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刑初32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连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云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叶黑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玉罕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陈善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2019年7月17日至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的期间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彭喜粮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对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叶黑拉、玉罕万、陈善根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肖连斌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王云兰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被告人叶黑拉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玉罕万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善根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中侦查机关已冻结被告人肖连斌银行账号资金五万三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三分、被告人陈善根银行账号资金九万九千八百零九元五角九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