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民初22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恢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借款本金866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为1063214.98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6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7.125%按季计算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有权以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新港大道7号的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栖初字第265376号、第265377号、第265379号、第265380号、第265381号、第265382号的房屋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构筑物(详见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苏三师房估字(2016)第05050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新港大道7号的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栖变字第445005号、第445247号、第445248号、第445249号、第445250号、第445251号、第445252号的房屋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构筑物(详见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苏三师房估字(2016)第05049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99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梁金达、张海燕、无锡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汇福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悦孚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借款本金568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为697471.23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8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7.125%按季计算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3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366元,由被告金翔石化公司、梁金达、张海燕、无锡胜利公司、汇福能源公司、悦孚能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滁州金达公司对其中的320661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张晗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113执恢6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8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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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金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03711714528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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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