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1********4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1民初1557号
案号
(2021)赣0704执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借款本金72720元及截止2020年4月18日利息3759.47元、分期手续费4944.7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从2020年4月19日起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王明星于2022年10月8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剩余分期手续费4944.7元。二、被告王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明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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