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红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3********5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51民初8032号 |
案号 |
(2021)沪0151执1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庆云借款本金15000元; 二、被告陆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庆云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胡庆云要求被告陆红杰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胡庆云要求被告陆红杰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被告陆红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