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明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20民初7971号
案号
(2021)沪0120执4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明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截至2021年4月2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8,936.50元;二、被告戴明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被告戴明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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