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7********6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兵12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兵1202执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光柱返还借款45 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543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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