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9********4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9539号
案号
(2021)辽0202执38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强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304,800.53元;二、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19年8月5日的利息22,978.65元,复利1,377.18元、罚息1,263.19元;三、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贷款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所列第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820元(含案件受理费6,2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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