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3********7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3民初1130号 |
案号 |
(2021)川0183执1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万均货款14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刘鹏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