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3********7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3民初1130号
案号
(2021)川0183执1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邛崃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万均货款14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刘鹏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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