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敏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3********3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3民督558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26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许惠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本金 9. 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 2 0 2 0年 9月 2 1日起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庞敏恩对上述第一项被申请人许惠清应付的3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庞敏恩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许惠清追偿。案件申请费 7 7 5元,由被申请人许惠清、庞敏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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