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市众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5民初3341号 |
案号 |
(2019)桂0205执1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中网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324153.9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1369958.42元;2018年7月1日起的利息,以21324153.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至被告柳州市中网网络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代偿款之日止。);二、被告柳州市中网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0元;三、被告柳州市中网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97941元;四、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众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谢光明、莫晓琼、谢小梅对被告柳州市中网网络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众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谢光明、莫晓琼、谢小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中网网络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46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02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中网网络有限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众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谢光明、莫晓琼、谢小梅共同负担(该笔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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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灵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71144593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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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二号楼7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