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1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4民初472号
案号
(2021)闽0504执恢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安溪德馨苑茶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借款本金3934000元及2016年2月29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422438.4元,并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福建宇标茶业有限公司、卢洋、黄国栋、李德华、潘玉龙、林为棒、林项兰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安溪德馨苑茶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652元,由被告福建安溪德馨苑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宇标茶业有限公司、卢洋、黄国栋、李德华、潘玉龙、林为棒、林项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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