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玲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1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4民初1828号 |
案号 |
(2020)桂0304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龙玲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2 274.91元、利息 8 602.9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79.95元(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5月24日,此后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龙玲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律师代理费2 55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98元,减半收取计1 1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担126元,被告龙玲箐负担1 0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