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485号
案号
(2021)桂0305执恢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薛玲返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1日的逾期利息72679.65元、罚息11145.83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的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至被告薛玲实际偿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薛玲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律师服务费损失1500元;三、被告梁春菱、程荣光、程荣生、薛伟宏、薛敏对被告薛玲在500000元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654元、保全费352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玲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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