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颜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3636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栋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9567.97元(40567.97元-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偿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王栋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6314.65元。三、武颜霞、李建民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王栋栋、武颜霞、李建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