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20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203民初1560号
案号
(2021)赣0203执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邵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借款本金58445.80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的利息2397.33元(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被告邵建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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