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1********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821民初825号
案号
(2021)鄂0821执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6557.5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8692.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9%,从2016年3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止);二、被告韩建平、李月平、代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建平、李月平、代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邓文追偿。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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