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伟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24民初850号 |
案号 |
(2021)浙0424执1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仁林借款本金 1 0 0 0 0 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 4 9 8 9 0元(以本金1 0 0 0 0 0元为基数,自 2 0 1 8年 4月 2 2日起按年利率 2 4%暂算至2 0 2 0年 8月 1 9日,以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5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 0 0 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