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96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永红借款本金1402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02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起至借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 二、驳回张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4元,由被告姚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