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莉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91民初1402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1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莉英、范百成应向原告方冬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1250元。二、被告钟莉英、范百成应向原告方冬华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321250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方冬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钟莉英、范百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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