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91民初1402号 |
案号 |
(2021)赣0791执1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莉英、范百成应向原告方冬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1250元。二、被告钟莉英、范百成应向原告方冬华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321250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方冬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钟莉英、范百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