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安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533********6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526民初330号
案号
(2021)川1526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安然、孙群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借款本金42354.9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590.95元,合计53945.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2019年57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二、如果被告熊安然、孙群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有权就熊安然、孙群芳名下位于巡场镇滨河西街南段民政局宿舍1幢1单元6楼1号,面积为61.5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7168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珙国用(2007)第075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宜房珙他字第2007001479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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