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2********3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7民初3393号
案号
(2021)冀02执60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董玉臣、董玉梅、王月娟各项损失人民币111987.4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董玉臣、董玉梅、王月娟各项损失人民币169249.13元。三、被告郑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董玉臣、董玉梅、王月娟各项损失人民币84624.56元。四、驳回原告董玉臣、董玉梅、王月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8元,减半收取计4059元,由原告董玉臣、原告董玉梅、原告王月娟负担66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3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1570元,由被告郑建国负担7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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