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22********5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刑初379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1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刑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孙际桂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孙际桂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国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李国庆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胡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连同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30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胡洋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李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李浩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李佳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李佳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李冰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李冰双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李林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李林波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周山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周山林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廖承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廖承军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邹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邹亮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刘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刘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陈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陈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朱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朱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五、被告人李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被告人李楚因本案被羁押16日已拆抵刑期。罚金限被告人李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杨天晴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七、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李佳佳、李浩、李冰双、邹亮、刘俊、李楚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5万元、5万元、6000元、6000元和被告人李楚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535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十六、被告人杨天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2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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