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11********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581民初700号
案号
(2021)吉0581执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修丽各项损失12199.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修丽各项损失45856.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被告褚建军和刘连旭赔偿原告王修丽各项损失68241.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修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王修丽负担1444元,被告褚建军和刘连旭负担989元;鉴定费3300元,由原告王修丽负担1221元,被告褚建军和刘连旭负担2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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