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11********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581民初439号
案号
(2021)吉0581执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承海各项损失10687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承海各项损失440366.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被告褚建军和刘连旭赔偿原告张承海各项损失655326.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9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承海负担5997元,被告褚建军和刘连旭负担7812元;鉴定费6430元,由原告张承海负担2769元,被告褚建军和刘连旭负担366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承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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