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元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3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1民初2043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2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元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28日的利息19905.71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复利(后期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12月2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被告南昌市永顺木业有限公司、罗时金、殷金风、周元龙、周慧明、罗子元对被告南昌市元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永顺木业有限公司、罗时金、殷金风、周元龙、周慧明、罗子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元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南昌市元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永顺木业有限公司、罗时金、殷金风、周元龙、周慧明、罗子元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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