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7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725民初1382号
案号
(2021)川0725执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3425元;二、限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代偿本息3425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赵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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