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俊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621********3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3民初33502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9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17608219】。一、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原告系与被告袁俊锋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袁俊锋尚欠原告货款合计290557.8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10月16日按年利率4.2的1.5倍的标准为14493. 7元,之后违约金按前述标准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以上款项由被告袁俊锋自2020年10月22日起,于每月22日前向原告分期支付货款本金25000元及当月未付违约金, 具体还款明细如下:2020年10月22日前支付34794.6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14794.6元)、2020年11月22日前支付26420.9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1420.9元)、2020年12月22日前支付26245.6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1245.6元)、2021年1月22日前支付26153.4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1153.4元)、2021年2月22日前支付26019. 6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1019.6元)、2021 年3月22日前支付25800.1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 800.1元)、2021年4月22日前支付25752.1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752.1元)、2021年5月22日前支付25598.4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598.4元)、2021年6月22日前支付25484.5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484.5元)、2021年7月22日前支付25339.5元(包括本金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339.5元)、2021年8月22日前支付25217元(包括本金 25000元和当期违约金217元)、2021年9月22日前支付15641元(包括本金15557.8元和当期违约金83.2元)。如被告袁俊锋提前还款,则违约金相应的予以扣减,具体计算标准为以实际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2的1.5倍计算。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受理费 2929元和律师费5000元,均由被告袁俊锋承担。该两笔费用由被告袁俊锋于2020年11月22日前支付。四、以上款项由被告袁俊锋支付至原告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开户名:深圳市明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帐号:44250100001100000069)。五、如被告袁俊锋按以上约定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双方就本次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再就同一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如被告袁俊锋未依约按时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袁俊锋一次性清偿所欠债务,并就全部未到期款项本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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