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3********0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5738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3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何琴共同确认:暂计至2020年11月7日被告何琴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本金19 114.74元、利息2785.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5.63元、消费手续费123.12元,共计22 478.69元。根据《abc(2019)4035-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继续由被告何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利息以尚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 二、被告何琴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分六期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分期偿还第一项协议约定的欠款,一个月为一期,前五期于每月30日(2月为28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3746元,第六期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3748.69元及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律师费2848.72元、案件受理费183.53元,共计3032.25元,由被告何琴承担,被告何琴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分六期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分期偿还,一个月为一期,前五期于每月30日(2月为28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505元,第六期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507.25元;(本项约定的费用还到以下账户:户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营业部,账号:31101701049999999) 四、被告何琴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调解协议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可申请执行第一、二、三项约定的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债权余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本金和律师代理费的业银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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