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81********0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8民初5287号
案号
(2021)渝0118执2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8民初5287号限被告廖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4月10日透支的信用卡本金7680.59元、利息740.05元、违约金(滞纳金)673.51元以及自2019年4月11日至信用卡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其中利息以欠款本金7680.5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志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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