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41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9民初2172号 |
案号 |
(2021)川0129执1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建英、苏建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小于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建英、苏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