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刑初4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宋涛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被告人杨天奇犯制造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被告人秦永超犯转移、隐瞒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二、被告人宋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大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11543.67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大伟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