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玉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9********1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9民初851号
案号
(2021)川0129执恢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彬、黄玉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市大邑县富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179.00元,并从2015年1月4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若被告刘彬、黄玉琼未在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清偿债务的,则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00元,由被告刘彬、黄玉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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