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时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3********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04民初713号 |
案号 |
(2021)川0504执1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时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汉花货款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以货款248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以货款1480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24日后以货款78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计算标准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