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6]第613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永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借款本金1833333.35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至2016年6月7日的利息及复利30760.96元;2.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复利;3.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向申请人计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833333.35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且其利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二)永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及催告费40元;(三)本案仲裁费22027元,由永达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且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永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22027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四)诚信担保公司、林润生、林旭辉对永达公司的上述裁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