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旭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3017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6]第613号
案号
(2021)闽0981执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永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借款本金1833333.35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至2016年6月7日的利息及复利30760.96元;2.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复利;3.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向申请人计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833333.35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且其利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二)永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及催告费40元;(三)本案仲裁费22027元,由永达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且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永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22027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四)诚信担保公司、林润生、林旭辉对永达公司的上述裁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