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23********4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922民初939号
案号
(2021)鄂0922执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建波、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借款本金399736.22元及利息、罚息等(自2019年1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已经给付的利息予以扣减;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对被告程仁祥、唐海和张咏梅所有的位于大悟县刘集镇前进大道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25761)、大悟县四姑镇兴盛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252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要求被告吴建波、程燕承担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60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要求被告程仁祥、唐海、张咏梅对被告汪泽喜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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