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0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6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1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江红、程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祥友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7210元(按约定月利率百分之15,从2020年5月6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按年利率百分之15.4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叶祥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47元,由被告江红、程秀负担1750元,原告叶祥友负担7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