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石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0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330民初69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石强赔偿原告周娟平、周夏博、周梵汐,夏廷兵死亡赔偿金721960元,丧葬费35000元, 被抚养人周夏博生活费 94056元,被抚养人夏梵汐生活费16459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025614元的40%即410245.6元,扣除已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11元,减半收取7105.5元,由原告周娟平、周夏博、夏梵汐承担5005.3元,被告王石强承担210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