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4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2民初169号 |
案号 |
(2021)冀1002执恢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静、张领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7年2月22日前利息87049.62元、罚息5468.66元、复利3959元,合计123071.12元;自2017年2月23日起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7.125%/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7.125%/年的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7.125%/年的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有权以被告孙景如、李乃芝抵押的位于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艾力枫社高尔夫花园1幢3901室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廊坊市岩林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在75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孙静、张领波、孙景如、李乃芝、廊坊市岩林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