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05民初2182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1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潍坊银行外借字0227第52号签订《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出口发票融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美元154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6月21日为美元3617.9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潍坊银行外借字0310第38号《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出口发票融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美元793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6月21日为美元16056.1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三、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潍坊银行外借字0316第78号《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出口发票融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美元308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6月21日为美元5714.1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四、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潍坊银行外借字0317第11号《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出口发票融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美元374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6月21日为美元6798.28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五、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潍坊银行外借字0324第10号《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出口发票融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美元368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6月21日为美元6072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六、被告付明东、刘秀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01元,减半收取52100.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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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明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758291497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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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州市青州南路62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