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2********5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2民初2425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19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姚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曾跃借款本金14096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9元,由被告姚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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