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5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2民初2425号 |
案号 |
(2021)川0182执1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曾跃借款本金14096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9元,由被告姚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