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5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7刑初15号 |
案号 |
(2021)京0117执1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德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葛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时国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樊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翠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舒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徐佳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殷芝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十、责令被告人王德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夏峰、张翠霞、葛燕、时国庆、樊何、舒裴、徐佳陆、殷芝琳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赔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