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39********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5380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5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4 604.91元及利息(以垫付款11 96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垫付款12 642.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龚明旭、林明容对被告龚毅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54元,减半收取计240.77元,由被告龚毅、龚明旭、林明容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龚毅、龚明旭、林明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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