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X1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滨民初字第02531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恢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关于周宝强主张的借款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律师费损失189746.7元及诉讼费损失21354元(诉讼费已由周宝强预交),双方一致同意以48万元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后,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前支付周宝2强剩余的38万元。二、周宝强自愿放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三、关于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周宝强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双方一致确认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该款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归还:自2015年1月至同年12月,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月底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息随本清。四、如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履行还款责任,则周宝强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立即执行,且自2014年11月11日起的借款利息周宝强不再放弃,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德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X116173727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芸林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