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5********5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1572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3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张国飞、李晓芬偿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7 6 3 8 8. 6 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下前四笔利息均自起算日起至 2 0 1 9年 8月 1 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2倍计算利息,自 2 0 1 9年8 月 2 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1.以代偿款1 5 2 3 7. 0 2元为基数,自 2 0 1 8年 1 0月 2 2日起; 2.以代偿款 1 5 2 9 0元为基数,自 2 0 1 9年 1月 2 1日起; 3.以代偿款 1 5 2 8 5. 5 7元为基数,自 2 0 1 9年 4月 2 2日起; 4.以代偿款 1 5 2 8 8. 0 3元为基数,自 2 0 1 9年 7月 2 2日起; 5.以代偿款 1 5 2 8 8. 0 3元为基数,自 2 0 1 9年 1 0月 2 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被执行人张国飞、李晓芬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 4 6 0 0元。3 、被执行人张国良对被执行人张国飞、李晓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国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张国飞、李晓芬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6月 1 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1 1 5元、诉讼费 9 1 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