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686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以4000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NY010010520320160100005)计付】;二、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周立新、韩海富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周立新、韩海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51元,由被告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彭国昌、周立新、韩海富连带负担279171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2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彭国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津01执90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809448.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601049299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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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古冶区三鑫高科技产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