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1********1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6民初1078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2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铭政归还借款本金4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48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支付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潘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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