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126民初460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恢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利、刘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2842.79元,算至2018年1月8日应承担利息1281.94元,并承担罚息4293.42元和复利52.75元,共计118470.90元,后期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1.025%计付至偿清之日止,被告陈有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王利、刘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