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8********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126民初460号
案号
(2021)鄂1126执恢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利、刘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2842.79元,算至2018年1月8日应承担利息1281.94元,并承担罚息4293.42元和复利52.75元,共计118470.90元,后期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1.025%计付至偿清之日止,被告陈有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王利、刘剑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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