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民初256号 |
案号 |
(2019)冀04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803155.31元及利息(104793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8日起、3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起、6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13698362.31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810元,由原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18元,由被告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592元。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803155.31元及利息(104793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8日起、3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起、6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13698362.31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810元,由原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18元,由被告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592元。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803155.31元及利息(104793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8日起、3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起、6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13698362.31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810元,由原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18元,由被告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5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4执24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993748.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解守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0089990X3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大路北、西堤西堡村南 |